金融机构处罚新规来了!
2025-03-19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行政处罚执法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高质量开展,金融监管总局在《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优化机构改革后的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处罚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提高处罚质效,及时遏止、纠正与惩戒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处罚办法》在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及相关办理流程、优化管辖及协同机制、改进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有助于推动金融法治彰显,提高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引导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行为预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处罚办法》采取多项举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行政处罚权力运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根据《处罚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办理立案程序。立案调查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及时移交审理。立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处罚办审理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处罚办。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
二是优化送达方式。《处罚办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三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者经补充调查,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对于已制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现存在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是完善执行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优化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则。具体来看,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经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规范执法流程 加强执法监督
《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法监督,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一是优化处罚决策机制。增加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二是完善调查取证规则。《处罚办法》明确,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同时明确行政处罚立案前通过现场检查、核查、稽查等方式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
三是构建可回溯的、全流程的、智能化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处罚全流程的即时性、系统性管理。具体来看,《处罚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是构建行政处罚后评估等行政处罚指导监督机制。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对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工作加强全流程监督。
五是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处罚办法》还提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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