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涉及20部规章→
2025-04-21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2025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显示,2025年度计划修订规章11部,制定规章9部。其中包括修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已经就修订或者制定后的部分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优化机构改革后的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并于今年3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处罚办法》在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及相关办理流程、优化管辖及协同机制、改进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并于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拟废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共四部规章。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当性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等。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适度提高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同时优化调整出资人准入资质条件,增加财务状况、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从业人员比例等要求,精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条款。优化调整经纪业务品类,允许货币经纪公司开展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明确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对于有业务准入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于4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比如,针对信托业务,将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针对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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